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的旅费、生活津贴及办公费用的支付条例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的旅费、生活津贴及办公费用的支付条例。1
I. 旅费和生活津贴
执行局议事规则第61条所定的旅费和生活津贴按下列条件支付:
1. 本组织支付的旅费包括:
1.1 因公旅行(往返旅程):
a)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或符合下列第5段规定之代理人),自其正常居住地点至执行局或其所属机构举行任何会议的地点;
b) 只限于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自其政府所在地或其国家的首都至执行局举行任何会议的地点,但本段所指的旅行以符合下列规定者为限:
(i) 旅行在收到执行局任何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后进行者;
(ii) 不超过每年举行的常会或特别会议的次数者;
(iii) 本附件第3.1.3段对于生活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等事例。
1.2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或任何由执行局特别委任的其他人员,根据执行局一项具体决定,代表本局执行任务的旅行。在届会间隔期间,主席团可以批准这种性质的出差。主席每年都应向执行局通报上一年的所有出差情况。
2. 旅行的路线、方式和舱位等级
2.1 由本组织支付的旅费如下:
a) 航空:执行局委员国代表为标准公务舱位,执行局主席为一等舱位;
b) 铁路:一等票,带卧铺;
c) 海上:所乘船上最低标准的一等舱位;或更低的直接路线的实际路费。
2.2 但如取铁路或海上旅行,其可以支付的数额不能超过上述2.1a)段规定的航空旅费。
2.3 由于延误(旅行人不能负责的除外)、采取间接路线或由于旅行的起点或终点不是旅行人的正常居住地点,其费用一概不予支付。
2.4 如用私人汽车旅行,旅行费用按本组织所取的直接路线每公里的费用支付。但不得超过上述2.1a)段规定的航空旅行标准一等舱位或公务舱位的费用;同一汽车内旅行的其他人员的旅费不得报销。
2.5 购买或预订飞机、火车或轮船票应尽可能通过教科文组织办理;如未照此办理,则核准的费用可用实际支付的货币或欧元发给旅行人。
3. 生活津贴
3.1 生活津贴发给办法:
3.1.1 凡旅费由本组织支付者,在旅行期间按天发给;
3.1.2 在执行局或其所属机构召开会议时,在召开会议地点的整个会议期间,对通常不住在会议召开地的代表或代理人按天发给生活津贴;
3.1.3 委员指定的代表在其正常居住地点以外的地方执行任务期间,按天发给。
3.2 如果两届会议相距太近,委员不便回到自己正常居住地点,可以根据其请求,不发给其到居住地点的往返旅费,而每天按从前届会议结束到下届会议召开期间的生活津贴的75%发给生活津贴,但本组织所发的数额不能超过会议地点到该委员正常居住地点之间的往返旅费。
3.3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的生活津贴标准与总干事的标准相同。
3.4 旅行期间的生活津贴,可按终点国家的货币付给;如果旅行去出席会议,则以召开会议所在国家的货币付给。会议期间的生活津贴按召开会议所在国家的货币付给。根据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不超过三分之一的生活津贴可用另一货币付给。
3.5 生活津贴不包括下列费用,但这些费用可以根据旅行人的请求予以偿付:
3.5.1 旅行费用由本组织支付者,其所需护照或签证费用;
3.5.2 超重行李,如经证明超重是由于为执行本局业务所需的文件或设备所引起者;
3.5.3 行李保险费,但保险价值最高以1,000美元为限;
3.5.4 自居住或办公地点往返车站、港口或航线终点的出租汽车费,或在构成旅行必要部分的两个运输终点之间的出租汽车费;
3.5.5 执行1.2段所规定的任务的代表交际费。
4. 保险
4.1 本组织在每届会议期间,包括往返会议地点的旅行时间内,投保人身事故险,对执行局每一委员指定的代表,在本局每届会议期间或对在整个届会期间代替他(或她)的代理人,保险总额均为125,000美元。此项保险包括下列各险:在本局会议期间的任何时候对被保人的人身事故,包括在居住地点和举行会议地点之间往返旅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而导致的死亡和终身、完全或局部残废。2
4.2 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在执行局会议或大会开会地点的逗留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会诊、药费)由健康保险单提供。这些费用应百分之百偿还,每位被保委员每届会议的最高额为12,500美元。痼疾或原有疾病以及视力和牙科费用不在本计划之列。3
5. 代理人
当一名或数名代理人,代替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出席某届或某组会议时,生活津贴和旅费只发给一个代理人,条件是:该代理人通常不住在会议召开地,而且该委员指定的代表放弃可以根据第1.1,3.1.1和3.1.2段规定享受的该届会议或该组织会议的任何交通费用。
6. 新委员
新当选的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出席选出新委员的本组织大会届会结束以后立即举行的任何会议,有资格领取生活津贴,条件是他们通常不住在会议召开地;然而在此情况下,他们的交通费不由本组织支付。
7. 一般条款
7.1 执行本条例时涉及的任何汇兑换算,将根据教科文组织在支付当日所能得到的官方汇率。
7.2 根据本规则所作的任何付款,以委员指定的代表不言而喻地保证未从任何其他方面为同一目的收到过付款为前提。
7.3 任何有关解释本条例方面的问题将提交执行局主席,如主席认为必要,将咨询执行局。
II.?? 办公费用的报销
按执行局议事规则第62条规定,对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表办公费用的报销,按下列条件办理:
1. 下列各类费用可予报销:— 文书费用;— 文具;— 电报、邮寄和电话费用。
2. 根据委员指定的代表提供的帐单,按年报销,帐单应尽可能附有能证实要求的全部证明文件。
3. 上述费用将以实际支付的货币或欧元支付。
4. 任何委员指定的代表报销的数额,每年不得超过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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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32贰齿/6;33贰齿/7.1;42贰齿/6.1;55贰齿/6.10;56贰齿/11.2;166贰齿/8.9和87贰齿/7.4号决定;94贰齿/5.1号决定(第二部分第滨篇,第2章);99贰齿/9.9;129贰齿/7.6;135贰齿/8.1;146贰齿/3.1.2和166贰齿/5.2号决定。
2 参见决定66贰齿/8.9。???????
3&苍产蝉辫;参见决定87贰齿/7.4;决定94贰齿/5.1(第二部分,第滨篇,第2章);决定99贰齿/9.9。